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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出台针对“校闹”的管理文件
发布时间: 2019.09.05 来源: 新闻中心

一、政策内容

8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其中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为治理这类现象,《意见》要求,一旦发生“校闹”行为,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意见》提出,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纠纷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对于合理合法的诉求,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若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意见》要求,学校需健全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意见》中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协商解决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

此外,《意见》也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

若出现难以调解的情况,《意见》中要求,应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相关评论

1.搜狐网:“校闹”问题的解决,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比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2.澎湃新闻:严惩“校闹”,当然十分必要。但是预防“校闹”,从某种意义上说,比严惩更为重要。严惩毕竟是事后诸葛亮。如果能匹配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减少,甚至杜绝“校闹”,比严惩“校闹”更为有效。

3.法制日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意见》的规定既给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撑了腰,也给学校的合理诉求撑了腰。无论是处理校园纠纷、医患纠纷,还是其他各类纠纷,必须高扬法治的大旗,对各种“信闹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现象说不。

4.检察日报:要想充分保障学生权益,不能单靠学校一己之力,必须利用现代保险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高校管理的启示

  及时学习政策原文,深入把握文件精神,并根据相关内容更新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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