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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最新规定和社会反响
发布时间: 2019.03.07 来源: 新闻中心

一、通知原文

2019221日,人社部就业司发布公告,人社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以下为原文: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三、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六、支持妇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七、开展宣传引导。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男女平等意识,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树立一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典型,对表现突出的推荐参加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等创评活动。营造有利于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帮助妇女自立自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长,在各行各业展示聪明才智,体现自身价值。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履职尽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招用工行为的监察执法,引导合法合理招聘,加强面向妇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司法部门要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卫生健康部门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妇联组织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妇女的关心关爱。人民法院要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二、媒体报道

1.人民日报: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九部门: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近日印发通知,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

2.环球网:九部门发文,招聘时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能否真正减轻就业歧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张翼表示,只有大力发展好配套公共服务,才能真正减轻企业和女性的负担。比如,通知要求,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与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等。

3.澎湃新闻:让反性别歧视也长出“牙齿”

目前这些“硬手段”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实现职场里男女平等的愿景,也是难以一蹴而就的。当用人单位面对目前的“制度硬钉子”,会不会想出更加“隐蔽”的歧视方式呢?比如,现在由于招聘时无法得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等情况,那么,每一位女性就都成了“潜在风险”,权衡利弊之下,用人单位索性会不会直接不招女性了呢?

男女平等不能只是抽象原则,不能只存在于文章里、挂在墙壁上,而是要成为刚性约束,违规就要受罚,遭遇了歧视就可以得到权利救济。不要把不正常当成正常,而是得用制度去捍卫理想。

4.新京报:九部门: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生育是为社会理应得到补偿。据阎天介绍,目前存在于就业市场中的性别歧视大致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纯粹的偏见。“有的企业就是认为女的不如男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阎天认为,这种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没有活路的,会被慢慢地淘汰。

而另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则是由于女性承担了婚育的职能而给她们带来了劣势。阎天认为,当前尤其应该强调生育的社会意义。“生孩子对我们这种生育率低,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国家而言,女性不仅是为自己生孩子也是为社会,更是为社会承担了生育成本,从公平起见理应得到补偿。”

阎天建议,国家可以尝试一些财政措施,如对招用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进行减税,或对他们给予一定的补贴等政策。同时,阎天表示,在养育孩子方面,男性也应承担更多责任。“要逐步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习惯,达到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都相互扶持的状态。”阎天表示,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长期坚持并为之努力。

 

三、网友评论

@With·An·Orchid

我认为这不是对女性同志们的歧视,我如果作为企业招聘方,一定要考虑切身利益,我们的目的就是在合法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我们充分尊重女性同志,但是我们也接触过工作不久就休产假的情况,时间长且不说,最后再辞职,对我们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招聘方应该有应聘者部分信息知情权,问这种问题应该理解。

@Please-call-me-Surprise

总觉得这种政策没什么实质性效果。还是男女同休带薪产假比较能够解决问题。 如果维持这样的政策的话,不是坐空企业,就是使得女性工作更加艰难。

@美容皮肤科扈明轩

很矛盾的一个问题,有些员工在企业服务多年,怀孕企业会在工作内容和强度上给予调整,产假期间部门也会协调,有时间应对。可是有些员工,刚刚入职没多久,突然怀孕,然后马上进入保胎停工状态,产假结束,上几个月的班,拿到生育保险的钱以后走之大吉企业也很无奈。不是企业无情,大家要互相关照才好。

@蒲厷渶的小小梦想:

这消息好是好,但是有些人会以此占空子,为了能报销生育险、享受孕期待遇而工作,生完小孩不久就辞职。

@泥巴跳跳

政府的目的是什么?若是为了女性结果企业只会南辕北辙。但又像是变相鼓励女性回归家庭给你生孩子延续国柞,可养孩子要钱,普通家庭单靠男人够吗?这样更加坚定不会生,养不起!女性的社会地位反而倒退!妇女产假期间成本也不能只有企业出吧,大家都是为了社会做贡献为国家创造GDP,国家应该表示下吧!

@Nivevol

本来以为就业的性别歧视只是耸人听闻而已,直到去年毕业要找工作的时候才发现是真实存在的……有的企业表面不说但是明明女性应聘者比男性应聘者更优秀,结果因为性别还是录用了男性……尤其是未婚女性就因为女性之后可能会生小孩有产假……

@Jim成天豪

其实也不是公司排斥女性,怀孕期间是每位女性最神圣的时刻,公司也不会排斥已婚未育和未婚未育的女性,只要你踏踏实实,勤勤恳恳的工作,公司还是很欢迎的。企业所排斥的,是那些一怀孕就不去工作的一些人,当然特殊情况的除外哈。顺便说一句,我身边就有很多已婚未育甚至孕期的女性入职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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